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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平市國資委關于印發《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有產權交易規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07-05 作者:admin 發布者:admin 閱讀 : 2470

            南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產權交易行為,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3])、《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南政綜[2013]39號)等有關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了《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及相關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1、《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有產權交易規則》2、《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網絡競價實  施辦法》

            3、《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轉讓申請操作細則》

            4、《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發布轉讓信息操作細則》

            5、《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登記受讓意向操作細則》

            6、《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

            7、《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結算交易資金操作細則》

            8、《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交易憑證操作細則》

            9、《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產權交易保證金操作細則》

            10、《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產權交易中止和終結操作細則》

            11、《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產權交易爭議調解操作細則》

            1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流程圖

            13、房屋租賃流程圖

            14、電子競價流程圖

            15、網絡競價流程圖

            南平市國資委

                                                 2013530

              抄送:市政府辦、建設集團、實業集團、發展集團,委領導,存檔

            南平市國資委辦公室             2013530印發

            附件1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國有產權交易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產權交易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交易環境,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培育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產權交易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產權交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產權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產權交易中心”)公開進行的產權交易,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市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國有產權交易,是指國有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將其擁有的有形資產(含土地、房屋、車輛、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存貨及其他非貨幣物資等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含股權、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租賃權、債權、商標及專利權、收益權等相關權利)、及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必須由專門部門監管的資源流轉和開發、使用權等,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和媒體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轉讓國有產權的活動(如涉及協議轉讓公示項目則無需競價)。

            第六條  本規則所指國有產權交易活動除包括《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南政綜[2013]39號文)第二條所指內容,還包括但不限于實物資產、物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林業產權等,有償使用包括:公交車載廣告、政府公共停車場、企業經營權等政府公共資源。

            第七條  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市產權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國有產權交易,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產權交易的方式及程序

            第八條  產權交易可以采取公開競價和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

            1、公開競價方式包括網絡競價、密封式報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采取拍賣的方式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招投標的方式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2、除了在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關鍵領域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以外,其他產權交易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產權交易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提交產權交易材料,辦理產權交易申請、委托手續;

            2、信息披露,征集意向受讓方;

            3、接受咨詢、登記、盡職調查;

            4、審核并確認意向受讓方資格,反饋征集結果;

            5、組織實施交易;

            6、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7、辦理產權交易資金結算,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8、進行產權交割。

            第十條  委托市產權交易中心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向市產權交易中心辦理委托,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轉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1)企事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 經辦人或聯系人身份證復印件。

            2、有關產權權屬的證明文件;

            3、轉讓標的基本情況及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

            4、準予轉讓產權的文件;

            1)內部決策文件(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2)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文件;

            3)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文件;

            5、產權轉讓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內容;

            6、產權轉讓基本方案;

            7、轉讓標的企業的職工安置情況;

            8、近期財務會計報表及審計、資產評估等報告;

            9、如涉及企業債權、債務特殊的,應提交債權方處理意見。

            10、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市產權交易中心予以接收登記。轉讓方應當對所提交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按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轉讓項目,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轉讓方的材料如系復印件,需提供材料原件核對,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自然人個人提的身份證明、資質證明等材料如系復印件,需提供材料原件核對,并由本人在復印件上簽名。

            第十三條  市產權交易中心應對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公告進行審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市產權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由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市產權交易中心將產權轉讓公告刊登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權威性報刊和省產權交易中心及市產權交易中心、招標投標服務中心的網站上發布。轉讓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轉讓公告期自報刊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市產權交易中心網站發布信息的日期不晚于報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五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十六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轉讓方、轉讓標的名稱;

            2、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

            3、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

            4、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

            5、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

            6、轉讓標的(或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核準情況,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后賬面值;

            7、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第十七條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標的轉讓底價(以下稱“掛牌價”)、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2、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3、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4、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資質、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市產權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書面解釋或具體說明,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重要提示;

            2、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3、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產權轉讓公告發布后,不得任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確需變動或取消所發布信息的,在轉讓方提出書面申請后,市產權交易中心應于原信息發布渠道上進行公告,并書面告知已經征集到的意向受讓方。變動或者重新發布信息的公告期自變動或者重新發布信息之日起重新計算。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需變動或取消所發布信息的,需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  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公告期限,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二十三條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結果90%時,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市產權交易中心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市產權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市產權交易中心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如恢復信息公告,在省產權交易中心和市產權交易中心、招標投標服務中心網站上的累計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且繼續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市產權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市產權交易中心根據轉讓方提供的材料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接受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到市產權交易中心查閱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的相關材料,必要時轉讓方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市產權交易中心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市產權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意向受讓方登記的期限以披露的信息中公布的登記期限為準。

            第二十九條  意向受讓方應在登記期限內填報《報名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意向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1)企事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 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3) 經辦人或聯系人身份證復印件。

            2、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對所提交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意向受讓方提交的材料如系復印件,需提供材料原件核對,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自然人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資質證明等材料如系復印件,需提供材料原件核對,并由本人在復印件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應以填報《報名登記表》時填報的名稱為準。

            第三十三條  經轉讓方同意,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牽頭人或牽頭單位的名義登記。聯合體各方應簽訂書面的《聯合受讓協議書》,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各自需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及約定對轉讓方承擔連帶責任,并在登記時將該協議提交交易中心。各意向受讓方不得在登記期限截止之后再組成聯合體參與受讓。

            第三十四條  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并出具《資格審核意見》。

            第三十五條  意向受讓方在披露的信息及產權轉讓公告確定的時限內向交易中心足額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交易中心指定賬戶為準)并通過資格確認后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

            第三十六條  在受讓方確定后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予以無息退還。受讓方確定后,由于受讓方原因導致交易未成的,受讓方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市產權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市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轉讓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市產權交易中心在確定受讓方后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市產權交易中心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1、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2、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3、產權轉讓方式;

            4、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5、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

            6、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產權交割事項;

            8、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9、合同的生效條件;

            10、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1、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12、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13、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九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相關部門批準,市產權交易中心將協助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四十條  市產權交易中心實行產權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產權交易資金的安全,不挪作他用并接受市國資委、審計局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產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原則上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第四十二條  產權交易的受讓方應按產權交易合同的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

            第四十三條  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市產權交易中心的結算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性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成交金額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四條  市產權交易中心按物價局等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用,市產權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務費用后應出具收費憑證。

            第四十五條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且產權交易雙方按《產權轉讓委托書》及產權交易合同的約定向市產權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市產權交易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六條  當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市產權交易中心將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七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等內容。產權交易憑證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四十八條  產權交易價款結算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1、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市產權交易中心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

            2、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市產權交易中心在收到轉讓方、受讓方共同出具的申請付款文件起及時將交易價款劃給轉讓方。

            3、權屬變更手續完成后,市產權交易中心憑轉讓標的工商或其他權屬變更的證明文件及轉讓方、受讓方共同出具的申請付款文件起及時將交易價款劃給轉讓方。

            第四十九條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過程中,涉及管理層收購的,市產權交易中心嚴格執行《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的規定,認真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和義務。涉及協議轉讓項目的,則應在取得有權部門和政府的批準后,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產權交易的中止與終止

             第五十一條  交易的產權權屬應當清晰,下列產權不得交易:

            1、產權不明或有爭議的;

            2、被設置抵押或者質押,未經抵押權人或者質押權人同意的;

            3、被訴訟保全或者被依法強制執行,未經管轄法院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同意的;

            4、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不完善或者有虛假、誤導性內容;

            2、故意壓低或者抬高交易價格和條件阻礙產權交易;

            3、操縱產權交易市場;

            4、在產權交易活動中惡意串通;

            5、市產權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作為轉讓方、受讓方參與交易;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中止交易:

            1、第三方對交易標的有爭議尚未裁決的;

            2、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交易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3、轉讓方或受讓方書面提出中止申請并經市產權交易中心確認的;

            4、其他依法中止交易的事由。

            導致交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市產權交易中心將組織產權交易雙方恢復交易。

            第五十四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終止交易:

            1、人民法院或有權行政機關確認轉讓方無權轉讓,并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2、轉讓方與受讓方未正式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之前,轉讓方有正當理由撤回申請的;

            3、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產權自然滅失的;

            4、其他依法終止交易的事由。

            第五十五條  產權交易中出現中止、終止情形的,應當在市產權交易中心網站上公告。

            第四章   爭議解決

            第五十六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市產權交易中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  爭議涉及市產權交易中心時,當事人可以向市產權交易中心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第五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和非國有的其他各類產權轉讓參照本規則的原則和方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市產權交易中心根據交易規則制定各項具體操作細則。(包括受理轉讓申請、發布轉讓信息、登記受讓意向、組織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我、出具交易憑證、產權交易保證金、產權交易中止和終結、產權交易爭議調解操作細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流程圖,房屋租賃流程圖,網絡競價流程)。

            第六十條  本規則由南平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網絡競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網絡競價行為,依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競價,是指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由本中心依據《產權轉讓公告》的相關約定和產權標的具體情況,通過本中心建立的網絡競價系統,組織競買人競爭受讓轉讓標的的行為。網絡競價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報價、一次報價、權重報價等。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經資格確認,參與網絡競價的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多次報價,是指在本中心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轉讓方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本中心的網絡競價系統進行動態遞增報價,將報價最高者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一次報價,是指在本中心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轉讓方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本中心網絡競價系統,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提交報價,將報價最高者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權重報價,是指在本中心的組織下,按照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評分體系,由本中心網絡競價系統按照相應權重對競買人響應的受讓條件形成分值,將綜合分值最高者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第四條  本中心是網絡競價的組織者,應當為網絡競價提供市場平臺的相關服務,維護網絡競價活動的正常秩序,為委托方提供有關網絡競價的業務咨詢、文件制作、操作指導等服務。

            第二章 網絡競價的基本程序

              

            第五條  本中心在確定競買人后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據《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及相關規定,完成《產權轉讓網絡競價文件》(以下稱《競價文件》)的制作并提交轉讓方審核。

              《競價文件》主要包括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確定受讓方的方法和標準、以及由轉讓方提交的擬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相關責任聲明等。

              《競價文件》中的交易條件以及影響轉讓標的價值的其他內容,應當與《產權轉讓公告》所載內容保持一致。

              《競價文件》中應當給與競買人以詳細理解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競價文件》發出之日起至競買人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六條  競買人根據《競價文件》的要求提交競買所需文件。

              競買人應當在提交的競買文件中承諾接受《競價文件》約定的交易條件,并對《競價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

              競買人應當對提交的競買文件所述內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并對競買文件中任何不真實的數據或者不誠實的陳述所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競買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競買文件》提交本中心并辦理競買手續。競買人應當提交有效的競買文件方可參加網絡競價。本中心負責簽收和保存競買文件,并對逾期提交的競買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條  本中心在網絡競價結束后,依據競價結果出具《競價結果通知書》,并通知轉讓方?!陡們r結果通知書》是產權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

              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在網絡競價結束后,完成《產權交易合同》的簽署。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絡競價應當終結:

              ()《競買文件》提交時間截止,無競買人提交《競買文件》的;

              () 提交的《競買文件》全部為無效的;

              () 提交的有效《競買文件》少于《競價文件》規定數量的;

              () 因不可抗力導致網絡競價無法正常進行的;

            () 其他經本中心構確認應當終結的情形。

            第三章 網絡競價方式

            (第一節 多次報價)

            第十條  競買人應當在本中心規定的競價時間內辦理手續并通過身份驗證,登錄本中心網絡競價系統。在規定的應價時間內,競買人可以自行報價。

              第十一條  本中心根據競價標的的具體情況確定應價時間,每一應價時間一般不少于90秒鐘。

              首次報價不得低于掛牌價;下一次報價應當高于上一次報價,成為最新報價。每次報價應當不低于本中心通過網絡競價系統確定的加價幅度及倍數。

            第十二條  應價時間截止,最后報價有效的競買人為受讓方。應價時間截止,所有競買人均未報價的,本次網絡競價終結。

            第十三條  在轉讓標的為非上市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參與競買的公司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第二節 一次報價)

              第十四條  競買人應當在規定的報價時段內登錄本中心提供的網絡競價系統。競買人可以自行通過網絡競價系統進行一次加密報價。

              競買人也可以根據《競價文件》的約定,在規定時間內向本中心提交經密封蓋章的報價單。

              第十五條  競買人的報價不得低于掛牌價。報價時段結束后,本中心在網絡競價系統公示各競買人的報價。在有效的報價中,報價最高的競買人為受讓方;價格相同的,報價時間或提交報價單時間在先的競買人為受讓方[注:公司股權項目參照第十三條執行]。

             ?。?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第三節 權重報價)

              第十六條  評分體系由權重指標和指標分值構成,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涉及的各項綜合因素,設定權重指標及各指標的分值。本中心對轉讓方設定指標分值的合理性進行審核。

              權重指標一般包括產權受讓價格、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技術支持、財務能力等內容。其中,產權受讓價格的分值一般不低于總分值的50%。

              第十七條  《競買文件》的有效性由網絡競價系統中設置的評分體系決定。發生下列情形時,《競買文件》無效:

              ()《競買文件》未完全響應《競價文件》約定的交易條件的;

              ()競買價格低于《競價文件》設置的底價的;

              ()評分體系規定《競買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本中心的網絡系統根據評分體系,對有效的《競買文件》打分形成競價結果,并由本中心將競價結果告知轉讓方。在競價結果中,得分最高的競買人為受讓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中心和轉讓方應當對競買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競買人應當對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獲悉的轉讓方及標的企業的相關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產權轉讓需要采用其他網絡競價方式的,可由本中心據產權交易項目特點,專項制訂實施方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受理轉讓申請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的申請和受理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后,應于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簽訂《產權轉讓委托代理協議》,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三條  轉讓方應當向本中心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及附件,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轉讓項目按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四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本中心將予以審核接收登記;不符合齊全性要求的,本中心將告知轉讓方補齊或重新提交。

            第五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經過內部決策和批準的產權轉讓方案,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產權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六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產權轉讓標的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轉讓方、轉讓標的、受托經紀會員的名稱;

              ()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

              ()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

              ()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

              ()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信息發布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

              ()轉讓標的(或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核準情況以及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后賬面值;

              ()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第七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八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在受讓方資格條件中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經批準的書面解釋或具體說明,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后,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內容。

              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轉讓標的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重要提示;

              ()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企業法人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第十一條  轉讓方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相關事項。保證金的交納數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的30%。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發布轉讓信息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開發布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公開發布國有產權轉讓信息,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中心在本中心網站、市招標投標服務中心或各縣市招投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招投標中心”)網站和指定的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公開發布國有產權轉讓信息。

              本中心還可以通過交易大廳顯示屏、宣傳刊物或舉行項目推介會等多種補充形式發布轉讓信息,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

              第四條  轉讓方應當明確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的期限。首次信息發布期限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并以市級以上報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第五條  本中心在報刊上登載的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內容主要是產權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并注明通過本中心網站和招投標服務中心網站發布信息的網站地址和查詢方法。

              本中心在網站發布的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內容,應當是《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事項等,并注明首次登載信息的報刊名稱和征集意向受讓方的起止時間。

              第六條  信息發布期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本中心網站發布信息的日期不應晚于報刊公告的日期。

              第七條  在規定的公告期內,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在本中心查詢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發布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并且轉讓方未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十條  信息公告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出具文件,由本中心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第十一條  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發布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發布《產權轉讓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第十二條  信息發布過程中,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本中心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中止信息發布的決定。

              第十三條  中止期限由本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日。本中心將在信息發布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終結信息發布的決定。如恢復信息公告,在本中心網站和招投標中心網站上的累計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且繼續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信息發布過程中,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本中心將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終結信息發布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據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結信息發布的決定,也可視情形直接決定終結信息發布。

            第十五條  中止、終結產權轉讓信息發布,將在本中心網站和招投標中心網站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登記受讓意向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開發布后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和資格確認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期間,意向受讓方應當到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查閱產權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三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信息發而期間向本中心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填寫并提交《報名登記表》、《公開競價文件》及相關附件材料,確認已知曉《產權轉讓公告》載明的所有內容和交易條件,并承諾遵守市場規則。本中心將對提出申請的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SPAN>

            第四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對《報名登記表》、《公開競價文件》及相關附件材料所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  本中心在信息發布期滿前,對收到的《報名登記表》、《公開競價文件》及相關附件材料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

              第六條  登記的意向受讓方不符合《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或提出帶有附加條件的受讓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齊全性和合規性要求的,本中心將在信息發布期滿前告知意向受讓方。意向受讓方可以在信息發布期滿前按要求做出調整。

              第七條  本中心將按照《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審核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主要有以下內容:

              ()意向受讓方是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場規則作出承諾;

              ()意向受讓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及解釋說明的相關要求;

              ()意向受讓方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或批準程序;

              ()意向受讓方提交的資信證明文件是否符合《產權轉讓公告》的要求;

            ()管理層及其關聯方參與受讓的,是否作出相關承諾并提供收購資金來源合規的證明;轉讓標的企業及其產權持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受讓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是否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要求按時足額繳納保證金。

              未經信息發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的依據。

              第八條  管理層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

              ()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

              ()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

              ()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的;

              ()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合規證明的。

            第九條  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如要求轉讓方對《產權轉讓公告》的有關內容作出解釋或說明的,應當向本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本中心審核后通知轉讓方。轉讓方應當在收到本中心通知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轉讓方逾期未答復的,本中心可中止交易,并由轉讓方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本細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產權轉讓競價活動的組織及交易合同的簽約等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將按照《產權轉讓公告》公布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

              第三條  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意向受讓方應當在本中心組織下進行報價,意向受讓方的報價不得低于掛牌價。

              第四條  涉及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本中心將為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在場內行使權利提供相關服務及制度保障。

              第五條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網絡競價、密封式報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采用拍賣方式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用招投標方式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中心將在確定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第七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產權轉讓的方式;

              ()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產權交割事項;

              ()合同的生效條件;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八條  本中心將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九條  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相關部門批準。本中心將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十條  本細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結算交易資金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交易資金結算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

              交易保證金是意向受讓方按《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向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交納的用于保證意向受讓方遵守交易規則、履行承諾的貨幣資金。

              產權交易價款是受讓方依據《產權交易合同》的約定通過本中心向轉讓方支付用于購買轉讓標的的貨幣資金。

              第三條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雙方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經產權交易機構核實后,交易資金可以場外結算。

              第四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本中心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全額無息返還。

            第五條  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本中心結算帳戶。

            第六條  《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除產權交易價款的首付款外,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其余價款的結算方式。

              第七條  交易資金一般以人民幣進行結算;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提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并以外匯管理部門限定的外幣幣種結算。產權交易價款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結算手續。

              第八條  產權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結算的,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本中心的結算賬戶,本中心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并通知轉讓方。

              ()權屬變更手續完成后,轉讓方攜帶權屬變更的證明文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收款憑證到本中心辦理產權交易價款劃轉。交易雙方對價款劃轉另有約定的(如:共同簽署交割完畢反饋單等),經本中心審核后,可以從其約定。

              ()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本中心在收到轉讓方、受讓方共同出具的申請付款文件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劃轉給轉讓方。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有關協議或文件約定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本中心在收到服務費用后,出具收費憑證。

              第九條  產權交易資金不得由本中心以外的第三方代為收付。

            第十條  本細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出具交易憑證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產權交易憑證,是指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產權交易各方出具的證明國有產權通過本中心履行相關程序后達成交易結果的憑證。

              第三條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本中心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本中心將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并通知交易雙方領取。

              第四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的,本中心將在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國有產權交易證明。交易合同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本中心將根據批準情況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五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如下事項:項目編號、制單日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六條  產權交易憑證出具后,相關主體提出產權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過程中存在主體不合法、程序不合規、提交虛假材料等違規情形,經確認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前提條件不能成立時,本中心將撤銷該項目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七條  本細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9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產權交易保證金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產權交易市場規范有序、誠信和諧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產權交易主體在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內進行產權交易的過程中涉及交易保證金的相關行為,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保證金,是指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產權交易主體承諾遵守市場規則和交易約定,在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作為賠償相關主體的經濟保證。

              第四條  轉讓方可以依據本細則在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時向本中心提出設置交易保證金,并公開發布保證金交納的時點、具體金額、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明確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諾在自身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以設定保證金的同等數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本中心將對《產權轉讓公告》中設置的交易保證金條款進行審核,對保證金進行保管,提供保證金結算等相關服務,并依據本細則及相關約定對保證金進行處置。

              第六條  交易保證金的設置、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及合理、適當的原則。

              第七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本中心的要求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本中心指定的保證金專用賬戶。

              意向受讓方未在約定期限內交納保證金的,本中心不接受其受讓申請。

              第八條  轉讓方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的30%。

              第九條  交易保證金來源的合法性由交納主體負責。

            第十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

            第十一條  本中心按照下列情形,在規定時間內將交易保證金原額返還相應的交納主體。

              ()產權交易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金使用方式,受讓方已支付產權交易價款的,應在受讓方支付全部價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意向受讓方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未出現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本中心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無息予以返還;

              ()意向受讓方在交納保證金后退出產權交易程序,且未出現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在意向受讓方提交放棄受讓申請并經本中心同意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本中心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無息予以返還;

              ()產權交易中止或終結時,無涉及產權交易中止或終結事項的意向受讓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返還保證金,本中心將在意向受讓方提出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無息予以返還。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中止期滿決定恢復交易的,本中心將通知各相關的意向受讓方。已返還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應當自收到本中心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交納保證金。意向受讓方未按時交納保證金的,本中心將取消其受讓資格。

              第十三條  本中心返還交易保證金時,將一次性原額原途徑返還。

              第十四條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本中心將按照《產權轉讓公告》中關于交易保證金處置的約定,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向意向受讓方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

              ()意向受讓方故意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損失的;

              ()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意向受讓方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

              ()《產權轉讓公告》中約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

              ()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或經紀會員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第十五條  轉讓方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給意向受讓方、本中心造成損失的,應當以其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承擔賠償責任。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因轉讓方違規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轉讓方進行追償。

              第十六條  產權交易當事人對交易保證金處置有約定的,應當依照約定處置;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本中心依據本細則組織產權交易當事人協調后處置。

              轉讓方與意向受讓方就保證金的處置發生爭議的,由本中心按照《產權交易爭議調解操作細則》進行調解;無法通過調解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產權交易中止和終結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維護產權交易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的中止和終結,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止是指在產權交易進程中,出現妨礙交易活動且嚴重影響交易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時,產權交易機構將該產權交易予以暫停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的終結是指在產權交易進程中,出現妨礙交易活動且嚴重影響交易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經調查核實并確認無法消除時,本中心將該產權交易予以終結的行為。

            第四條  本中心可以依當事人申請中止、終結產權交易;當事人未提出申請但本中心認為有必要中止或終結產權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終結決定。

            本中心在受理申請,作出中止或終結決定過程中以及中止期間,將進行調查核實、組織調解,以維護產權交易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條  轉讓方、意向受讓方或其他相關主體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現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由本中心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本中心也可以根據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決定:

            (一)轉讓標的權屬不清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

            (二)標的企業隱匿資產,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繼續交易的;

            (三)轉讓方、標的企業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職工安置方案的審議程序、債權債務的處置程序、轉讓批準程序等,擅自轉讓產權的;

            (四)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或不完整的;

            (五)轉讓方提出的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中出現不正當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內容的;

            (六)轉讓方在產權轉讓過程中,對本中心要求其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違規作為,在制定《產權轉讓競價文件》時對《產權轉讓公告》做出實質性修改的;

            (七)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產權轉讓公告》未按規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層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或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證明的;

            (八)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產權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轉讓方、本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競價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的公正性的;

            (九)影響交易進程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當事人提交中止申請,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和事由說明。當事人應對提交中止申請的內容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  本中心在收到中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進行審核,并在受理當事人中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

            作出中止決定的,應當出具中止決定書,確定中止期限,并在本中心網站上進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決定的,本中心將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第八條  產權交易中止,自中止決定作出之日起執行。中止期限由本中心根據交易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30日。中止期限屆滿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本中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延長中止期限。

            第九條  申請人對本中心作出的不予中止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本中心的監管機構提出異議申請;其他當事人對本中心作出的中止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在中止期限內向本中心的監管機構提出異議申請。

            第十條  產權交易中止期間,本中心對中止事項進行調查或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進行調解。本中心可以通過相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違規事實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當事人主張請求或者反對對方請求的,應當提供證據。

            本中心在中止期限內,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和調查調解情況,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讓資格、扣除保證金等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中止后,導致交易活動不能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消除后,本中心將盡快恢復交易,并出具書面意見。交易項目在信息公開期間中止的,恢復交易后的繼續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在產權交易網站上的累積公告期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交易各方當事人在中止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本中心可以作出產權交易終結的決定。

            第十二條  轉讓方、意向受讓方或其他相關主體可以直接向本中心提出終結申請,由本中心作出終結或不予終結的決定。本中心也可以根據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終結的決定:

            (一)轉讓標的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

            (二)轉讓方或標的企業解散、注銷的;

            (三)轉讓方或受讓方無故不推進產權交易進程,經本中心催辦仍不作為的;

            (四)經確認產權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當事人提交終結申請,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和事由說明。當事人應對提交終結申請的內容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四條  本中心在收到終結申請后,瘵仔細審查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并在受理當事人終結申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終結。

            本中心決定終結產權交易的,將及時告知相關當事人及本中心的監管機構,同時在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因當事人違規造成產權交易中止或終結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起施行。

            附件11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產權交易爭議調解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妥善調解產權交易爭議,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南平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產權交易爭議,是指在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進行的產權轉讓活動,因交易一方當事人或與產權轉讓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認為交易相對方、其他交易相關方或產權交易機構存有違反市場規則或影響交易正常進行且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而產生矛盾或糾紛。

              本細則所稱的申請人,是指因產權交易爭議事項提出申請調解或處理請求的交易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主體;爭議指向的對方為被申請人。

              第三條  申請人認為在本中心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中,被申請人的行為違規違約或損害其合法權益,向本中心或本中心的監管機構提出調解申請的,適用本細則。

            爭議調解事項影響交易項目繼續推進的,應當中止或終結交易項目。

            第四條  產權交易爭議的調解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權交易市場規則,以公平、公正為原則,在申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實施。

              第五條  本中心是產權交易爭議的主要調解主體,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對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依據本細則組織爭議當事人調解爭議事項。

              可以向本中心提出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的情形,主要包括:

              ()對信息發布內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確定及交易方式選擇等有異議的爭議事項;

              ()對交易相對方涉及違規行為的爭議事項;

              ()對交易相對方故意不作為或不當作為,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爭議事項;

              ()本中心認為可以受理的其他爭議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的監管機構對本中心的爭議調解工作實施監督,受理涉及本中心的爭議調解申請或本中心作為申請人的爭議調解申請,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依據本細則組織爭議當事人調解爭議事項。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書,并明確表示是否接受調解;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

              ()調解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代理機構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核實,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調解機構應當自收到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九條  調解機構應當在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有關事項的基礎上,促成當事各方化解矛盾。如爭議事項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爭議雙方均接受調解的,可由調解機構約請爭議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調解協議,經當事各方及調解機構簽字蓋章確認,完成調解程序。爭議調解的期限,一般為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

              第十條  產權交易爭議調解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爭議的事項和請求;

              ()調查核實的過程和事實情況;

              ()調解認定的事實、證據和相關依據;

              ()調解意見;

              ()雙方執行調解意見的約定及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受理后,爭議雙方經調解未果或不愿意接受調解的,調解機構應當對爭議事實進行認定,依據市場規則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在產權交易爭議調解過程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請求或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如實陳述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得隱匿、偽造證據。不按調解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證據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申請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爭議調解申請。

              第十三條  因當事人違規以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拒不執行爭議調解協議,影響產權交易正常進行,造成本中心或交易相關方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關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過錯方為已交納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該損失可以從保證金中扣除;過錯方為要求意向受讓方交納保證金的轉讓方,應以要求交納保證金的同等數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本中心應當執行由本中心的監管機構對直接受理的調解申請所作出的決定,協調并妥善處理好產權交易爭議中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流程圖  

            附件13

             

            房屋租賃流程圖  

            附件:14

            電子競價流程

             

            附件15

            網絡競價流程圖

            1)集中報價

            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競價結束后最高有效報價者成為該標的受讓方。

             

            2)動態報價

            具備資格的投資人在該標的報價有效期內可隨時登錄報價大廳進行報價,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報價結束后最高有效報價者成為該標的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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