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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工作的通知
閩機管綜〔2014〕94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規范國有資產進場交易行為,深入推進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工作,根據省機關管理局、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監察廳《關于規范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通知》(閩政管綜〔2011〕149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產權交易機構 遵循屬地管理、就近委托的原則,凡屬地政府已設立或指定產權交易機構(含公共資產交易機構,下同)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按規定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其中在榕單位統一進入省產權交易中心;屬地政府未設立或指定產權交易機構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可選擇有資質的交易機構按規定公開組織交易。國家各部委、省政府指定進入專項產權交易機構的資產項目,從其規定。 二、關于交易事項管理 (一)交易事前管理 新發生的出租項目,各部門(單位)應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履行資產出租、出售等交易行為的審批手續。繼續出租的項目,應在原合同期滿前3個月申辦審批手續,并將擬公開招租事宜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按時結清租金(承包費)、水、電、氣、物業管理等費用,避免引發糾紛。 (二)交易事中管理 為防止惡性競爭、惡意抬高租賃價格等行為,保障無違約行為的原承租戶在同等條件下的承租優先權,凡2012年2月1日以后已經進入各級產權交易機構交易的項目,再次進場交易時以不低于原租金為起租價的,或雖初次進入產權交易機構交易,但以有資質評估機構(進入省財政廳評估機構優選庫名單)出具的評估結果作為起租價的,上述出租項目競價達到起租價的150%時,原承租人愿意接受該報價的,終止該標的招租活動,由原承租人優先承租;若原承租人放棄的,則繼續該標的招租活動。 (三)交易事后管理 交易完成后,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要及時與交易方簽訂合同,并在簽訂后15日內將交易資料和合同副本報審批部門和省直主管部門備案。對于出租資產,要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專項管理檔案,加強對出租資產跟蹤管理和定期巡查,將管理責任分解落實到人。要加強資產風險防范,對承租人擅自改變用途、違規改造裝修、損壞資產或違法經營的行為,要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三、關于自行組織交易 下列交易事項,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報經批準后,可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自行組織交易: (一)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資產出租,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對內服務保障等特殊要求的資產出租事項。 (二)經國家和省科技主管部門認定,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資產使用事項。具體資產項目和孵化對象,由省直主管部門報省機關管理局等部門備案。 (三)地處鄉鎮(不含縣城)、村等偏遠地區的非重大資產出租事項。重大項目的界限由省直主管部門確定,并報省機關管理局等部門備案。 (四)根據征收拆遷公告面臨拆遷,以及其他6個月以內的短期出租事項。 (五)省直單位的農用地出租期限在三年以內(含三年)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出租事項。 推進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工作,是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拓展防治腐敗領域的具體舉措。省直各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進場交易管理制度,加強進場交易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要落實工作責任、明確管理分工,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進場交易工作;要規范有序、公開透明、應進必進,確保資產出租、出售項目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全面規范國有資產交易行為。
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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